进口食用肉类时需注意

2025-10-2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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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出口国政府的卫生证书及附件。日本针对国内产品设有屠畜检查制度及食用禽类检查制度,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款规定,进口畜禽肉(牛、马、羊、绵羊、山羊、水牛、鸡、鸭、火鸡)及其内脏时,需提供出口国政府卫生证书或复印件,该措施旨在防止有疾病或异常的畜禽肉流通,如进口申报中缺少卫生证书或证书内容不完整,则禁止进口。


2 2006年5月29日,《食品卫生法》第11款第3项“食品中农兽残或伺料添加剂超出厚生劳动省制定的安全标准时,禁止销售”(肯定列表制度,参照问56)幵始施行,畜产品中的肉和奶、鸡和其他的家禽卵、蜂蜜均有相应的限量,未满足限量要求者禁止进口,厚生劳动省在主页刊登设有标准值的食品及畜牧养殖中的农药残留限量,并会进行实地考察及指导。不得检出的物质共有19种(2007年5月31日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部分修订,呋喃类物质种类和实验法均有改动),其余未定限量的农药按照一律标准不得超出0。01 mg/kg,其中,抗生素及杀菌剂与农药的标准不同,应遵循《食品中不得含有抗生素及化学合成的杀菌剂》的规定。


3 其他

①为控制“食用肉•鲸鱼肉(生食冷冻鲸肉除外)”的微生物管理,设有独立的保存及烹调标准。应特别注意因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生食肉类沙门氏菌感染,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污染,李斯特菌感染等。

② 食用肉类不得使用染色剂及呈色剂(亚硝酸盐),以及让肉色更好看的添加剂(烟碱酸、烟酸胺)等。

③ 寄生虫,生食肉类中的旋毛虫、弓浆虫等。④ 辐射残留,北欧的驯鹿肉等。禁止从BSE疫情国家进口牛肉、牛内脏以及以此为原料的加工食品(签署贸易修订的例外),此外,从非疫情国家进口牛肉加工产品时,应由原材料生产国出具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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